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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聞辭典》準備庭vs.審理庭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9.20  天氣:  心情:
新聞辭典》準備庭vs.審理庭
更新日期:2008/09/19 15:50 記者楊正海
台北地院審理吳淑珍涉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上午決議準備程序庭結束,進入審理程序。「準備」、「審理」程序到底兩者有何不同?


法界人士指出,為使案件的審判能夠密集、順暢的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中,因為調查證據未來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做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此時提出來,讓法院了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進行,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因此,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合議庭為使審判程序順利,案件在準備程序中,審判長會要求檢察官和被告,要盡速提出證據清單、人證、物證等待證事項,檢方扣案的憑證等資料,也要盡速移送法院。


也就是說,準備程序愈完備,對被告愈有利,因此,吳淑珍不出庭,合議庭決議下次即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是為了節省時間,讓審判更有效率,至於對吳淑珍一方,準備程序結束,未來無法再提有利證據,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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