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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3/2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3.27  天氣:  心情:
債權人甲 根本無法避免債務人乙 繼續開本票給家人朋友

不過 為避免侵害乙的權益 他可主張乙和家人朋友的詐害債權的行為--他們簽發本票 負擔債務等法律行為 算是

:-$民法第87條第1項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 在強制執行程序 當乙的家人和朋友 要參加分配時 他可以主張他們之間的債權無效 而:-$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39條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第40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

若他們為反對的陳述

第41條第1項本文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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