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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3/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3.15  天氣:  心情:
懂法律才能保障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251條第1項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6款 被告死亡者。

X(昨天民視新聞台(根本就是民進黨的電視台?!) 沒法律知識的記者 胡說八道說 法律上陳義雄就是兇手b-(b-(請告訴大家 依哪一條法律 他是兇手?

陳義雄是被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 為不起訴處分 既沒經過檢察官訊問 也沒被告的自白 更未被檢察官依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 更未經法院判決 何來認定他是兇手?

第100-1條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不怕死 升大官的:-$侯友宜(這種貽笑國際的破案方式 有人還涉嫌浮報差旅費 2,3百人也能升大官 記大功?面對槍殺正副總統的國際大案件 違法威脅詐欺偵訊 也沒全程錄音錄影)為何龜縮不敢到立院備詢(真理越辯越明)?還想被尊敬?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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