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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業務侵占
作者: 失控師 日期: 2011.04.05  天氣:  心情: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km&file=article&sid=381
實務上認為,當甲主觀上「易持有為所有」的那一刻起,甲已成立侵占罪,即使後甲主動歸還該筆款項,亦不影響其罪之成立。

一般人通常均誤以為事後返還侵占物可免除責任,此乃錯誤之觀念。但返還侵占物之行為,可表示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以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已獲得回復,因此,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得為減輕其刑之參考。

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下列事項,可考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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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4-05 08:24
他, 59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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