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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來聽受害人的故事 (離題很大)
作者: 想念是會呼吸的痛 日期: 2010.03.24  天氣:  心情:
最近, 網路上似乎為了廢不廢死刑吵得沸沸揚揚的, 吵得我頭都痛了
也許我自私, 也許我冷血, 但我對死刑廢不廢還真的沒有太大的想法
那些受害者家屬離我太遙遠, 我雖能理解他們希望加害者伏法的心情, 卻不認為死刑是唯一的選擇.

但我也擔心, 若真廢除死刑了, 對於一些窮兇惡極的犯罪者, 政府要怎麼處治??
關他們一輩子?? 不行不行. 我辛苦賺錢, 納稅, 是希望有更好的社福
有更好的教育環境、醫療環境、甚或是年老時的養老機制
納稅錢拿去買武器、養公僕(不管是污錢的還是腦殘的)我都還可以接受
但要拿去養這些壞人, 我不願意.

何況, 我也會擔心, 就算這些壞人都被判了無期徒期, 但只要關個二十五年就可以申請假釋了.
雖然還是需要經過法務部的審核, 但就算被打回來, 獄方通常也會再申請, 直到假釋申請通過為止
誰知道他出獄時是不是真的改過自新, 或只是為了爭取假釋, 在獄中演來唬人的
到時假釋出獄了, 會不會再犯?? 會不會造成我們的傷害?? 這個賭注太大了, 我押不起.

前兩天看到一篇文, 是推動大家多關懷被害人(家屬)的, 也打算在週六 (3/27) 辦個活動
( 活動的相關說明貴婦奈奈寫得比較好,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奈奈的部落格逛一下
http://www.wretch.cc/blog/abig99/32195818 )
雖然該文有很多沒營養的回文, 但其中有一篇回文還滿有意思的
大意是說可以推動一個特別行政區, 做為廢除死刑的替代方案 (茲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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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廢死聯盟特別行政區,居民為贊成廢除死刑者(強制居住)及殺人犯,被判監禁的犯人。
2.特別行政區和一般行政區基本上無差異,但是犯人不能離開這個特別行政區(廢死聯盟可自由進出)。
3.行政區一樣要遵行現行法律,當然死刑延緩執行。
4.依情節輕重,犯人在特別行政區表現良好,可獲得重返社會的機會(例如:死刑犯40年可出獄)

有好幾個很好的理由:

1.給你們機會實現你們的理想,用寬恕對待這些人。
2.改善現行的監獄模式,現行的監獄與社會脫節,特別行政區不會,而且一樣有限制犯人自由的功能。
也算是犯人重返社會前的訓練,你們的入住是他們與社會接軌的助力。
3.不會影響一般尚有疑慮的社會大眾,也請你們證明你們的觀點是正確的,你們願意為這些犯人下地獄。
4.犯人可在裡面自給自足,修車開餐廳,自己養活自己,沒能力的犯人由廢死聯盟自行募款解決,
不會浪費納稅人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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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是一個很妙的 IDEA. 一直以來, 我都覺得監獄是個很浪費社會資源的地方, 但沒有監獄又不行.
如果能有這種特別行政區的成立, 也能有效杜絕罪犯「潛逃出境」, 倒是個不錯的監禁方式.

然後然後, 一直以來, 我們對於被害者家屬的關懷及照顧都太少
許多人不聞不問, 甚或給予二度傷害 (不管是有心的或無意的)
如果你這個禮拜六晚上有空, 也許可以來凱達格蘭大道, 我們一起來聽受害人的故事
要讓我們的社會更溫暖, 得由「心」做起, 希望大家一同響應



邊寫邊想...

其實, 我應該是不太贊同廢除死刑的
主要仍是因為, 我不相信曾經幹過那些重罪的人會真心悔改
光看一些新聞, 描述著犯罪者大部份的時間都用在進出監獄, 卻還是一犯再犯
就該知道 : 不是每個人都知道「懺悔」兩個字要怎麼寫

但如果是把死刑改成鞭刑呢?? 搞不好是個不錯的方法吶
http://www.buddhanet.com.tw/poison/drug/drug_other1.htm
http://www.people.com.cn/BIG5/14838/21884/22025/2520483.html
我的認知就是 : 犯了錯, 就是要接受處罰. 就算悔改了, 也不能不處罰
畢竟, 被判決死刑(終生監禁)的罪犯, 其所犯之罪大多都是重大的, 其人是罪大惡極的
這種人不處罰他, 還讓他好吃好睡的過一輩子, 會不會太便宜他了??
如果今天我的心智不夠成熟, 外頭的社會太難混了, 混不下去時
我只要找個不喜歡的人殺了他, 然後國家就會養我一輩子, 那誰還要守法??
但如果受監禁的同時, 每個月(或每幾個月)要受一次鞭刑, 那就另當別論了
聽說新加坡、馬來西亞的罪犯, 寧願接受死刑也不願接受鞭刑
鞭刑, 也許是比死刑更能遏止犯罪的方法

當然, 司法判決一定要公正, 避免冤案發生. 這樣的話, 我會考慮支持廢除死刑的.



在找鞭刑資料時看到這篇文章
http://tw.myblog.yahoo.com/jw!PvdKolmTEUcCCV8qC1BMMgK8Ays-/article?mid=2139
這雖然是去年的舊聞, 但這種人真的可惡, 我不能理解這種人為什麼還要放他出來??

我想, 我們的刑法針對性侵犯的罰則真的該改一改 :
1. 性侵案初犯. 關 (這點和現行法律相同)
2. 性侵案再犯. 閹了再關.
什麼?? 你說你有勃起障礙, 你並沒有實際插入??
那好, 你(罪犯)用什麼部位侵犯人家, 就把什麼部位砍掉.
3. 都閹了還要犯?? 那就關到死吧. 監禁時也一樣要受鞭刑.
我就不相信, 在這樣的刑罰之下, 還會有性侵案件的發生

啊, 對了, 對於走私毒品、販毒者的刑罰也應該要加重.
雖然有些人協助走私是迫於無奈, 但「運毒」真的是很不可饒恕的一件事

還有還有, 國家體制也應該要加強對於加害者家屬及被害者家屬的心理輔導
協助被害者家屬走出陰霾和傷痛, 對於加害者家屬也不該鄙視或排斥
畢竟做錯事的人不是他(共犯另當別論)
若社會大眾對於加害者家屬一再的刁難、鄙視或排斥
難保不會再有犯罪事件發生 (反正你們就是認為他有犯罪因子啊)
所謂的狗急跳牆, 官逼民反, 不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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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3-24 20:52
他, 48歲,台中市,經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0-03-25 09:07]:

聽(看)起來很不錯厚!!
不過好像很難有實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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