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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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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的人格破壞意識性影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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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行為規範業者類法規參考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10.15 天氣:
心情:
雖說這法規是來自大陸
但我覺得 這些法令立真的很好
台灣欠缺這類的法規 真的在網路越來越平民化的當下
法令的建立是必需要的
若有徹底執行 也許就能遏止許多敗壞風氣的歪風助長了
參考參考囉 是參考法令條例
請就事論事 別挑起種族國度區別的紛爭
http://big5.china.com.cn/policy/txt/2010-06/23/content_20325690_2.htm
請複製連結前往觀看他國法令參考
共有四頁~ 請從第一頁開始 頁面選項在文章下方
而下面文章是取於國內對於網路犯罪相關的資訊
網路犯罪
指利用網路及電腦作為犯罪工具、途徑、場所之行為
是一種因為科技通訊逐漸發達而產勝的新興犯罪 目前常見的網路犯罪型態有
網路犯罪的特性
散布迅速:網際網路具有範圍極廣、迅速散布的特性,其影響極大。
身分易藏: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身分不易辨明。
證據有限:網路犯罪並不會留下明顯的證據,所以查證不易。
毀證容易:網路犯罪的證據往往容易銷毀,只要格式化或刪除檔案通常就死無對證。
適法困難:網路犯罪日新月易,政府的立法單位往往跟不上網路犯罪進步的速度。
跨國管轄:網路不分國界,所以通常續要跨海調查,調查成本極高。
偵查不易:基於以上各點,我們要知道網路犯罪的調查即為困難。
常見網路犯罪行為態有
網路色情類型: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散布性交易訊息。
線上遊戲衍生犯罪:網路竊盜(竊取遊戲帳號、虛擬寶物、裝備、貨幣等)、
詐欺(以詐術騙取玩家遊戲裝備)、強盜、恐嚇、賭博等問題。
網路誹謗:例如散播衛生棉長蟲、誹謗老師、校長、同學、冒用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及將名人照片移花接木等。
侵害著作權:在網路上販售大補帖、張貼、散布他人著作、下載他人著作並燒錄散布等。
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
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在網站登載販賣槍枝的資訊、教製炸彈等。
網路詐欺: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或以便宜廉售家電騙取價款。
網路恐嚇:寄發電子恐嚇郵件。
網路駭客: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
相關法規
由於網路領域已不再是虛擬世界而避居於法律規範之外, 因其仍與現實世界有相當大的重疊,
基本的法益體系也沒有改變,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
所以刑法大部分的條文如妨害風化、妨害名譽、詐欺、竊盜、賭博等在網路世界仍可適用。
網路色情: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無故使用他人帳號、密碼入侵電腦、無故取得、變更、刪除電磁紀錄(刑法第358、359條)。
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條)。
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相關罰則。
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處罰。
網路煽惑他人犯罪:煽惑他人犯罪(刑法第15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網路詐欺: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網路駭客:刑法最新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針對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無故干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予以處罰,
將電腦安全、電磁紀錄之支配及電腦運作效能等法益正式納入刑法保護。
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
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有早前所貼的網路詐騙手法
由法律職務人 法官 來解說狀況
請耐心觀看 並請自行多加防範
新騙術 利用扣薪還債詐財 當心
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11日 上午4:28
〔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詐騙伎倆不斷翻新,電子郵件有詐騙集團利用「債務清償請求」的民事非訟事件流程,
讓不懂法律的民眾無辜花了5萬多元「還債」的案例;
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表示,這種案例確實可能會發生,提醒民眾留意。
利用民事非訟事件 騙人還債
這封名為「我花了5萬多元上了一堂法律常識課」的電子郵件,
內容描述1名男子在今年5月初收到某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對方宣稱他欠債3萬7千多元,
這名男子因為沒欠錢且直覺是詐騙案,不予理會。
結果男子6月收到台中地院寄來的「支付命令」,表示他欠這家公司的錢理應償還,
如有異議必須在20天內提出,男子仍認為是詐騙,一樣置之不理;
最後,他8月初收到彰化地院的「執行命令」,告知他將從月薪直接扣款償債,
他向彰化地院查證後,才知道薪水不保。
男子驚覺事態嚴重、找律師討論,雖然可以再訴訟,但他不想付出時間、精神打官司,
最後連本帶利付了5萬3千元,花錢消災。
宋國鎮解釋說,民事非訟事件是指法院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
因事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的權益關係明確,所以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庭審理,
而以書面送審其處分,由法官裁定執行。
他表示,這封電子郵件描述的案例,確實可能發生,因法院受理非訟事件時,
並不知道雙方究竟有無債務關係,由於這名男子在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
法院才認定他「承認有欠錢」,逕行判決並做出強制扣薪處分。
宋國鎮提醒說,民眾只要在收到「支付命令」的20天內提出異議,
法院就會審理,要求對方出庭舉證,若是詐騙集團,相信不會出庭;
萬一進入執行階段,民眾只好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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