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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洋高爾夫球場泳裝趴未婚聯誼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11/09/18生活行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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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檔案呈報後的法律結果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9.18  天氣:  心情:


假檔案在前  於法庭上一開始 

就給予法官欺瞞的認知看法了

試問  若你/妳是陪審團或者是法官的話

那些說謊作假的人

在法庭上的說詞   與味自己的申辯   

甚至是受害人也一樣

法官陪審團們可還會相信?

一開始就做假了嘛~!!  誰還能相信後面的說法?

就這論點去做感受就好




篇名: 檔案 (尚未分類)

作者: 澤民




愛情公寓裡的檔案,有多少是真實的捏,加入愛錢公寓已近一年,

見過的雖不多,但也不在少數,見過面後也都還有在連絡,

在相談之下,才了解更多,才知有的是虛報年齡,

也有人拿十幾年前的照片,PO在版面上,

更別說是學歷,連婚姻也都可造假,真的是無奇不有,

我都不知如果這如有法律責任,他們還敢嗎?


人無論在社會上,有沒有誠信,從這點就可看出,

在這裡是要交朋友,如果不能坦承相對,那還要作什麼朋友,

我也最討厭虛偽的人,更討厭自恃學歷高,

而自命清高,目中無人,

不知他們最近有無看報紙就是這些自命清高的被騙,

本想同情他們,但一想到他們的尖牙利嘴,

狗眼看人低的態度,就暗自的叫好,活該!示賀!


倘若愛錢公寓如不嚴格的篩選,一定會造成社會治安的不安,

已經發生很多殺人,詐騙,強姦,誹謗的事件了,

客服中心妳們也該好好的管一管了,

不要讓愛錢公寓變成偽造文書公寓了。






心裡有鬼  才會搞假照片假檔案吧~!!

這是正常的判定認知

於網路  是世界各國都可瀏覽到的

所以 其真實性的考核  是必要的



在沒出啥事的時候   當然是沒法律責任

但如果一被提告   且進入法庭審理程序

這些假資料呢~ 就會構成蓄意犯罪的證據了 

不懂法律的人太多 以為沒事

那是沒遇上事    等遇上事了

就知道虛報的後果囉   

最近的網狼  會被判很重的刑期

就是跟自我介紹的虛報有關

此舉是構成法官認定   蓄意或故意連續犯罪的鐵證

而這裡亦屬公共場合   大眾網路資訊交流地之ㄧ

在中華民國刑法裡有幾則  可達成重判的原因

也剛好與這些都有著相牽連的法律判定結果    

PO上來 與大家分享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九 章 緩刑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時效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紅字部分  則是公寓在每次社會案件審判之後

被處斷罰金的法令部份  

除在這裡的會員暱稱與住所以及其資料  

可以視自身隱私而選擇

刊登或不刊登   但決不要虛報或偽造

這裡是大眾交友園區  即像是聯誼中心

所以公寓有監督

檔案的真實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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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18 19:48
她, 51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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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18 12:58
他, 48歲,嘉義市,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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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18 12:30
她, 58歲,高雄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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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18 12:09
她, 51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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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18 11:15
她, 54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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