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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 引爭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3.06.07  天氣:  心情: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 引爭議
.-字+字.中央社 – 2013年6月6日 下午8:56.
....(中央社記者徐卉台北6日電)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引發網友指「限制網路內容」。NCC回應,不影響多數正常使用網路的民眾權益,且維護善良風俗,非侵害網路自由。

智慧財產局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風波,才因網友反彈聲浪放棄修法,就有網友在網路上指出,5月初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進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當中第2項和第3項規定同樣有「限制網路內容」的疑慮,網友擔心言論自由、隱私等權利遭到侵犯。

NCC今天指出,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是為了對網路上提供的「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時訂定的處理方式。至於「內容」提供者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並非本條規範事項,有關著作權保障由權責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依法處置或經由司法訴訟途徑處理。

此修正草案第2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NCC表示,實體世界及網路虛擬世界同時存在的社會活動或行業,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所以只要法律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認定網路內容有違法情形,並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電信事業就有配合停止或移除內容的義務,目的是貫徹公權力不因實體或網路世界而有差異,不影響絕大多數正常使用網路的民眾權益。

修正草案第3項則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NCC指出,此項目的是讓業者善盡企業責任,如網路上出現令社會輿論譁然或撻伐的不當內容,在法律主管機關不及通知業者處置時,業者可本於與用戶契約或網路使用規範立即處理,以維善良風俗,並非侵害網路自由。10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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