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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通罰單申訴仍不服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2.08.24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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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單申訴仍不服 9/6起改訴訟 須繳3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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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2012年8月24日 上午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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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如果不服,可以在十五天之內,提出申訴,如果申訴還是不服,過去是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不過從今年九月六號開始,聲明異議將改以訴訟方式處理,而且必須繳交裁判費三百元。(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交通局裁決所長林文淵說,台北市目前的交通違規罰單申訴,九十九年有兩萬九千多件提出申訴,有六千一百件申訴後免罰,不過還是有兩千兩百二十五件民眾申訴後還是不服判決,再提出異議,一百年申訴案件則有一萬五千多件,有一千九百多件申訴後還是不服,再提異議,所長林文淵提醒,立法院去年十一月一號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後,從今年九月六號開始,過去民眾不服罰單,申訴後提出異議的作法,將改以訴訟方式,併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也就是說,過去的申訴流程還是維持現有作法,不過申訴仍舊不服,民眾可以在在裁決書送達三十天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也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改成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屬有償制,採定額徵收裁判費,民眾在起訴前,需要向法院案件繳納三百元。

所長林文淵說,如果民眾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還是不服,可以在二十天之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需要再繳交裁判費七百五十元,不過這一部分需要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限。而如果高等法院判決下來,判決敗訴一方,必須負擔行政訴訟費,包括民眾已經繳交的三百元及七百五十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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