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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疏通劑噴傷眼!瓶蓋沒警語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1.05.12  天氣:  心情:
疏通劑噴傷眼!瓶蓋沒警語 業者判賠148萬
更新日期:2011/05/12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男子蘇明傑通浴室水管,彎腰拿「通奇」水管疏通劑瓶蓋時,瓶蓋突然脫開瓶身掉落,被瓶內濺出的強鹼傷及右眼,向力潔化工求償未果後提告,基隆地院認為,力潔化工未在瓶蓋上標示「不要以手拿瓶蓋」警語,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力潔化工應賠償蘇某醫療費等148萬6747元。


蘇明傑昨受訪表示,經2次手術,右眼視力剩下0.02,看東西只能看到模糊黑影,人生一下子變成黑白,法院只判賠148萬餘元,實在太少,他無法接受。


力潔化工協理郭曾燋則說,公司成立20多年來,從未發生過類似情形,蘇某是不是使用公司產品受傷,還有很大爭議,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蘇明傑主張,去年1月25日凌晨1時,住處4樓浴室水管不通,要拿「通奇」通水管,右手拿瓶蓋時突然脫落,他遭濺起的強鹼液體噴到右眼。事後他再買2罐「通奇」,發現都不須按壓旋轉,就可輕易打開瓶蓋,瓶蓋與瓶身並未緊密結合,且力潔化工未在瓶蓋與瓶身處以中文標示開啟瓶蓋的方式,也未標示不能從瓶蓋拿「通奇」的警語。


力潔化工主張,蘇妻黃卉蓁自承曾打開過瓶蓋,再蓋起來放在浴室地上,有可能蓋回瓶蓋時未將瓶蓋鎖緊,加上蘇某以手拿取瓶蓋,未拿把手也有過失。


法院認為,「通奇」瓶蓋、瓶身處,雖有把手設計,但公司未標示拿取方式,更無警告消費者「切記不要以手拿瓶蓋處」等警語,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須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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