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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婚同居,什麼時候最合適
作者: 老頑童 日期: 2011.01.03  天氣:  心情:
同居一直是個熱門話題,那麼為什麼要同居?什麼時候同居最合適呢?

  首先他的牙刷出現在你的浴室裡,你還沒習慣之前他的滿是破洞的牛仔褲,校園時代穿的丁恤以及耐克鞋已經佔領了你的衣櫥。你對自己說「不管怎樣,重要的是我們現在住在一起也許我們應該結婚。」其實有這種想法不止你一個人。1996年美國未婚同居的男女數由1970年的52.3萬對飛速地升至400萬對。但住在一起並不意味著生活就愉快。1995年表明同居後結婚的夫婦比結婚後才住在一起的夫婦的離婚率多5成。

難道未婚同居一定意味著日後的分手嗎?

感情的延伸

  同居就像為你們的關係大踩油門——看看強力加速的結果是好還是壞。小小說與交往多年的男友問居是她做出的最好決定因為這促使她離開他。「如果沒做出同居決定的話我們乏味的感情還會慢吞吞地走下去」她說。「那段時候使我有機會看到一個真實的不同於約會時的他—一個意氣用事的傢伙。」

  同居會使你們之間的關係加油到四檔,部分原因是官能保證你們互相瞭解對方不那麼可人的方面。他會看到你晚上睡覺時臉上敷的面膜你會在浴室鏡子裡看到他發福的身子。分享這些或許有點怪的秘密也許會加強你們之間的感情也許會令你們分道揚鑣。

一個簡單的理由

  我知道如果他有免費牛奶可喝他就不會買那頭奶牛。但誰決定你是可以出售的呢?鵬說她喜歡和男友住在一起她也無意在近期結婚。「我喜歡我們的生活彼此相連又各自獨立。」鵬說,「也許將來有一天我想結婚但就現在而言我還是喜歡一個人。」

真正的浪漫

  晨和男友直至婚後才住在一起,婚禮奢華得能令百萬富翁吃驚。一個月後她說他們正在商量離婚的事—一事實證明婚姻完全不像她想像的那樣好。「起初的幾個星期的確不壞。就像過家家一樣,」晨回憶說,「但很快新奇感沒了,我們開始瞭解什麼是真正的婚姻—一太多煩人的瑣事。誰該負責收支平衡?是否應該把部分存款投入股票市場?我們浪漫的關係不足以承受這麼嚴峻的問題。」

今天不**——或者再也不**

  即使你能忍受他的缺陷每天生活在一起還有另一個缺點——沉悶的臥室生活。「起初我們老是在**」蘇和男友住在一起一年了。「現在我們躺著看晚上10點鐘的新聞節目。單身朋友給我講她的趣聞時我想我們從前也是這樣啊。我們現在變成老夫老妻了——可我們還沒結婚呢l」

  同居使關係大突飛猛進了不久你就會發現吸引力不見了。發現彼此之間的關係並沒那麼吸引人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在搬到一起之前發現這一點不是更好嗎。

錢的趣事

  很多夫婦在錢的問題上受挫,但至少有婚姻關係作為前提,錢的問題就不那麼複雜。多數夫妻用共同帳戶支付帳單儲備保險金買的東西也歸你們共同所有。

  而同居後錢的問題很快就出現了,因為你還按純潔室友的方式對待金錢問題——但你們並非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者。馬桶堵塞時誰付錢給工人?要是因為你的頭髮把水管堵住了呢?如果他的工資漲了他是否要多付一些房費呢。

  小王和他的女友便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他新近找了一份薪水較高的工作,讓他多付些房費似乎是天經地儀的事情。可是,新的消費花去了他多餘的錢。他們幾乎天天都在爭吵,現在,誰都不想理誰。

未婚先離婚

  不管是什麼樣的關係中斷它總是很難,但和與你共有一間屋子的人中斷關係卻是一場地產噩夢。當潔得知他的同居男友和她最好的朋友睡覺後她驚懼地發現她無法離開,因為房租等等一系列問題。潔不得不和男友一起住到房子到期,他們在房子中間劃了一條線,中間用一道幕牆隔開,各自生活在自己的那一邊。潔說:「我這是在浪費青春,和一個不想和我結婚的男人住在一起。我們之間已經結束了但因為房子還得和他住在一起我真是煩透了。」

同居信號

  潔的情況正說明同居具有的一個共同陷阱,我們姑且把它稱為同居過渡。一個只要住在一起就心滿意足了而另一個卻想結婚。同居可以是一次妥協,但會越來越難。你的男友會覺得很詫異為什麼一紙婚約對你就那麼重要。而你已經習慣和他生活在一起了分手本身似乎比同居更困難。你已經處在同居邊緣狀態了既無法前行也不願後退。

  玫和她的男友謹慎對待同居生活。婚姻對玫的男友並無太大意義。玫最終做了別人的太太,但許多人卻踟躇不前只是一直同居在一起,在不確定的也不快活的同居邊緣生活著。

是逢場作戲嗎

  最後同居最不安定的因素也許就是同居這個詞本身。聽上去漫不經心沒有安全感。不管是大學新生還是囚犯,任何兩個人都可以這樣做。同居根本無需情感維繫沒有儀式沒有誓約——沒有身處逆境時同舟共濟的保證。李先生已經結婚了,但以前曾和前任女友同居了5年。他說「僅僅因為你們的名字共同出現在郵箱上就認為你們的關係像婚姻那麼牢靠是不夠的,在婚禮上當我們說出我們的誓言時它令我震撼——我們結婚了,多年來我一直覺得好笑的一紙據約的確意味著一點什麼。沒有了它你就是在玩過家家——一種絕妙的使你們的關係走上絕路的方法。」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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