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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高危險性侵犯 公布姓名照片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11.03.29  天氣:  心情:
高危險性侵犯 公布姓名照片
更新日期:2011/03/29 03:07 曾薏蘋/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曾薏蘋/台北報導】


性侵累犯不斷,外界持續有仿效美國「梅根法案」,公布性侵害更生人照片及姓名等資料的呼聲。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在立法院表示,將在《性侵害防治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的性侵害罪犯,服刑完畢後,經評估有高再犯之虞,得由法官就具體情狀,公布更生人的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此案今年初已送到行政院。


至於有人建議,採化學去勢等藥物治療方式,防止性侵犯再犯。衛生署長邱文達昨天在立法院備詢時也表示,以美國施行結果來看,化學去勢和降低性暴力犯罪行為間並沒有直接關聯;去勢只是讓罪犯身體器官功能喪失,但不少性犯罪者本身就有性功能障礙,心理病態才是根源,一旦採取化學去勢,反而可能造成補償性暴力行為,需再審慎評估。


法務部長曾勇夫也表示,化學去勢只是解決生理問題,卻無法解決心理行為,反而會有更暴力的行為。


雲林女學生性侵命案震驚社會,國民黨雲林縣立委張嘉郡前一天才赴葉家探視。昨天她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轉述,葉家父母告訴她,現在最擔心的是,這樣事情會在台灣社會一再發生,卻束手無策;葉爸爸告訴她,人權是要保障好人的,而不是讓好人身陷恐懼中。


對於立委呼籲台灣可仿效美國梅根法案立法,相關法案已送到政院待審,由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無法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的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於是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之一。


草案規定,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經評估有再犯危險者,可由法官在衡量具體犯罪情形與更生人基本人權後,適當裁定,公告加害人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加害人若未滿十八歲,為保障其健全發展及矯治性格的機會,則不適用此規定。


據了解,此草案早已通過內政部部務會報,年初已經送到行政院,儘管草案同意將公布加害者資料,但相關人權團體一直持反對態度,因此行政院也認為此修正案需要多評估,多聽些專家學者意見,因此案子一擱就三個月。


據透露,人權團體對此持反對意見,包括需保障加害者家屬,也擔心間接受害者身分曝光,更違反目前國家在推動的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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